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
慰问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7 年9 月15 日,山西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 号),对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作出了规定。67 号文件的出台对规范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经费支出,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起到了促进作用,得到了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的认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基层工会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顺应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向往,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要求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度提高福利标准的意见精神,省总工会研究决定:从2019 年起将我省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年度标准由一般不超过1500 元提高至不超过1800 元,同时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的规定,取消我省67 号文件中逢年过节、结婚、生育、生日对会员的慰问金慰问方式,其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省总工会要求:全省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
山西省总工会
2019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