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提出《指引》适用于省属企业和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吸收合并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各类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强调省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宜改必改,积极稳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第三部分“实施流程”,明确省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改革应经过六个主要环节:提出混改申请、制订混改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比较关键的几个环节:
履行决策程序中明确“省属重要骨干企业混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则上省级国有股东保持控股地位,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属企业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根据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的授权情况,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强调“相关决策机构在审批企业混改方案时,要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
开展审计评估中要求“省属企业及二级以下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实施产权交易中要求“省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应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择优选择投资者,确保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依法合规。”
第四部分主要就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律师全程参与混改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防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处理、行业资质变更、涉税事项和国有产权转让及推动混改举措落地等方面提出要求。